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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论文标注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12-15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今后重点实验室发表论文时应该标注所在实验室名称,方可列入该室科研成果统计范围。实验室每年年初必须向国家教委呈报上年度统计结果,所上报数据将直接用于评审实验室运行费。根据这一要求,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 本室科研论文标注标准

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WEL)的固定研究人员、流动人员及其指导的研究生、博士后完成的以WEL为第一、第二完成单位,并与WEL研究方向相关的研究成果。成果标注标准:中文“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厦门大学)”;英文“Key Laboratory of the Coastal and Wetland Ecosystems (Xiamen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二、访问学者与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成果标注方法

(1) 接受资助的项目其成果为重点实验室与申请者单位共享。

(2) 在本基金资助下所完成的论文、专著或专利等成果均须署名“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厦门大学)”(英文:Key Laboratory of the Coastal and Wetland Ecosystems(Xiamen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 ”,并在文中注明: “由‘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厦门大学)’访问学者基金资助”(中文),“Supported by WEL Visiting Fellowship Program”(英文)。

(3) 如该课题还获得其他来源资助,可并列标注。

三、非访问学者与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成果标注方法

虽未获得本室访问学者与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但曾在本室完成或部分完成研究工作者,发表论文时应在首页下方或文末酌情注“本文工作在厦门大学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完成”或“本文部分工作在厦门大学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完成”或“致谢:本文工作得到厦门大学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支持”。

与本实验室有关的所有文章(文摘)必须需参照上述方法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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